中工网讯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消息,11月10日,吉林省人社厅、省财政厅联合印发《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》,决定自年12月1日起,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比例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%。今后,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此比例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调整。 此次调整后具体标准为:长春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元/月;吉林、松原市区,延吉市、珲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元/月;四平、辽源、通化、白山市区和前郭县、抚松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元/月;白城市区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、梅河口市和其他县(市)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元/月。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截图 声明: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。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,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,我们将及时更正、删除,谢谢。邮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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